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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示範文本6月1日啓用。
爲進一步規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有效禁止一些開發企業以預定的形式囤積房屋,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精神,本市將加強商品房預定管理,從2005年6月1日起啓用《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示範文本。
《協議》中明確了預定人的所有資料,包括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對預定商品房的銷售許可證號、坐落的具體地點、建築結構、建築層數、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共部位分攤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的價格、總房款以及交付定金的時間、數量(定金數額不許超過總房款的20%)都要清晰地標註出來。按照《協議》規定,在預定期間,出賣人不得將預定人預定的房屋出賣給他人,否則應雙倍返還預定人定金。預定時間期滿,預定人不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出賣人不與預定人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預定人定金。如果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
6月1日起,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上網銷售的商品房,需要預定的,應當在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中籤訂《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並通過系統打印協議文本,雙方簽字蓋章。預定期限不得超過10天。開發企業不得以連續預定的方式藉故不銷售房屋,一套房屋超過三次預定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場監管人員將檢查《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的簽訂情況,確有以預定方式囤積房屋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另悉,爲嚴格查處無證售房、囤積居奇等違法違規及其他以不正當交易方式哄擡房價的行爲,規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本市房管部門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和《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推出了嚴禁無證售房、變更商品房銷售方案必須重新申報審批並公示、批准上市銷售的商品房必須全部上網銷售、禁止轉讓期房、開發企業不得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哄擡房價或囤積居奇等系列措施。(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