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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化玻璃門碎裂後傷及家人 《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有安全告知警示義務
記者日前接待的一消費者投訴稱,價格不菲的淋浴房鋼化玻璃門使用時碎裂並傷及家人,而廠商卻以『鋼化玻璃都存在自爆率』、『已過保修期』等借口刻意淡化、回避責任。記者調查後發現,廠商沒有完整提供安全使用材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家住塘沽區興海園的王先生稱,兩年前在美家商城『法恩莎潔具』(現為『博朗衛浴』)處購買了『曼恩』牌淋浴房,去年6月,4歲女兒使用時發生推拉門碎裂,並受傷。經銷人員王女士提出廠商不能承擔全部責任的三點理由:『鋼化玻璃都存在千分之三的自爆率』、『產品已過保修期』以及『事故原因難以查明』。而王先生則堅持認為廠商在安裝前後沒有提供產品合格證明、使用說明等必要材料,自己對產品的潛在危險毫不知情,所以家人是無辜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廠商賠償。廠商解釋沒有提供說明材料的理由是『消費者沒向我們索要』。
『天津南玻』的技術人員李鵬以及天津大學材料科學方面的教授認為,『自爆』確實是鋼化玻璃具有的一種特殊情況,不能就此認定產品是否偽劣。另外使用環境復雜、形狀結構不合理以及受到特殊外力時都有可能引發自爆,但一般情況下自爆和使用時間沒有直接關系。他們認為淋浴房所用材料要比戶外的工程用鋼化玻璃使用環境復雜得多,其工藝和安全測試程序應該更加嚴格。
英聯律師事務所的趙建民律師認為,消費者提到的廠商沒有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等材料,表明經營者未盡到告知義務,從這個角度看,商家應該為此承擔一定責任。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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