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售預購房未辦手續交房後賣主入住使用 買方要求交付房屋訴至法院終獲支持
在預購商品房後,一對夫婦轉手以高於原房款近1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轉賣他人。由於未辦理相關手續,不知情的開發商仍將房屋交付了原購房者。此後,該對夫婦竟表示不再賣房,焦急萬分的購房者為此一紙訴狀將夫婦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交付房屋。昨天,開發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購房者的訴求。
2003年11月14日,張某、劉某夫婦二人與案外人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該公司開發的坐落於開發區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109平方米,總購房款30.8萬元,其中20萬元辦理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後,張某夫婦履行了付款義務。2004年5月25日,張某夫婦轉手以40.5萬元價款將該房售與馬某,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馬某於當日交15萬元,7月底交5萬元,9月30日付清全部款項。後馬某提前將房款付清,同年6月11日,張某向馬某出具了載明『收馬某房款餘款22.5萬元,至此房款總價共計40.5萬元,已全部結清』的收條。張某夫婦同時承諾將配合馬某完成房屋過戶等手續,其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張某夫婦承擔。2004年7月16日,馬某又向張某夫婦支付了1500元維修基金。
此外,經查得知,劉某已提前履行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義務,訴爭房屋所設定的抵押權已於2004年7月9日注銷。馬某與張某夫婦簽訂購房合同後,未書面通知開發商,且在填寫《預購商品房轉讓審核表》後,未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年8月,開發商按照與張某夫婦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將該房屋交付二人。訴訟過程中,該房屋由張某夫婦居住使用,相關產權登記手續正在辦理中。
傾盡全部積蓄購買房屋,卻落了個竹籃打水一場空,馬某為維護合法權益遂將張某夫婦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張某夫婦表示不同意馬某的訴訟請求,主張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要求法院判令駁回馬某訴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夫婦購買商品房後,在該商品房初始登記交付使用前有償轉讓與馬某,雙方就此簽訂了轉讓協議並約定了房屋價款及付款方式等,至此雙方已形成房屋買賣關系,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據此,法院判令張某夫婦繼續履行合同,向馬某交付訴爭房屋。
天津市匯誠律師事務所胡有斌律師表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規定,購房人將預購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記交付使用前轉讓他人的,應按照相關程序辦理手續。本案原、被告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後,應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而被告未書面通知開發商,雙方亦未持合同向相關主管部門備案,致使不知內情的開發商向被告交付了訴爭房屋,從而由此產生糾紛。在此提醒市民,在與個人簽訂此類預購商品房合同時,切記依法履行相關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