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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一封署名『正宗外地人』網友在焦點房地產網上發出『致孟憲生律師的公開信』,質疑個人集資建房的可行性。2月24日,本報記者就此獨家采訪了於凌罡的法律顧問、也是這次個人合作建房活動的十幾個發起人之一的北京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憲生。孟律師告訴記者,個人集資建房還沒到『集資』階段,准備在3月底正式申報。
預計3月底前申報住宅合作社
2月21日,一封署名『正宗外地人』網友在焦點房地產網上發出『致孟憲生律師的公開信』,列出了『於凌罡進行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時?於凌罡申請的住宅合作社有沒有獲准成立、於凌罡是用個人名義進行集資還是用住宅合作社的名義進行集資……』等15條個人看法,質疑個人集資建房的可行性。
對此,於凌罡的法律顧問、也是這次個人集資建房活動的十幾個發起人之一,北京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憲生告訴記者,個人集資建房尚在討論和籌備過程中,還沒到『集資』階段。所以到現在為止,既沒有以於凌罡個人的名義集資,也沒有以任何組織的名義集資。孟憲生律師強調准確的叫法應該是『個人合作建房』?因為合作與集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合作是一整套產權、決策機制,集資只是民間融資的手段。孟律師還透露,個人合作建房首選『住宅合作社』形式,因為材料還沒准備全,現在還沒有正式申報,預計在3月底前申報。
為了提高效率,有可能先注冊公司運作,住宅合作社獲得批准後,再將業務轉過了。就是以公司運作,這個項目也要堅持非營利性質和合作原則。
不批准的原因有二
談到住宅合作社的申報成功幾率,孟律師沒有正面回答,而是向記者表示批和不批都有可能。當記者追問估計不被批准的原因時,孟律師認為可能有兩點原因:
1.法律和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對於如何成立住宅合作社,我國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做出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在審批時就處於兩可的情況,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不能做的事情和沒有規定必須按照怎樣條件進行的事情,有人認為這些事情不可以做,也有人認為可以做。因此,批和不批只是認識的不同而已。
2.發起人的認定。如果按照建設部出臺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住宅合作社的發起人必須是政府、單位或行業、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形式。個人是不是可以算『其他形式』的一種?如果按照北京市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合作社只針對中低收入人群,如何界定低收入人群?我們這個集資建房的群體符合這個條件嗎?這兩個規章對我們都不是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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