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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房屋土地經營管理分中心違法變更房屋租賃手續的田先生,將房屋土地經營管理分中心及其上級單位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一並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田先生要求某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及其下屬的分中心為其安置住房的訴訟請求;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及下屬分中心一次性給付田先生補償款九萬元整。
1992年3月16日,田先生與某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原名為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屬某分中心簽訂了一間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後因到外地工作,田先生將房委托父親管理。1998年4月,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將該房變更為馬某承租。2000年5月,馬又將房換給了王某。2002年起,田先生因房屋被王某居住不得不在他處租房居住。同年4月,田先生起訴至法院稱,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為馬某辦理了該房租賃手續,要求確認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與馬某所簽租賃協議無效,恢復自己與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的租賃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不能提供田先生和馬某換房的協議書和換給田先生住房的具體地址,提供田先生的換房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田先生申請換房證據不足。據此,於當年7月判決確認,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為馬某辦理的房屋租賃合同違法。
2004年4月,田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1999年12月父親去世後還沒來得及處理該房便被有關部門勞動教養。2002年解除教養後得知房屋已由王某租住。房屋土地經營管理分中心違法變更,故要求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及下屬分中心在訴爭房周圍或周邊地區安置一間房屋並訂立租賃合同,同時賠償1萬餘元。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稱,田先生委托他人全權辦理房屋承租人變更手續,案外人居住並換走田先生原承租房屋,不是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責任,不同意田先生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田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在變更田先生承租房的租賃關系中怠於履行職權,造成田先生對其承租之房喪失使用權,故應承擔相應責任。田先生要求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下屬某分中心為其另行解決住房,賠償高價租房損失之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考慮到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下屬某分中心為田先生另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為補償田先生的損失,判令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下屬某分中心一次性給付田先生住房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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