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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收回房貸,建行北京城市建設開發專業支行將客戶薛某、北京金馬房產發展公司推上被告席。
原告銀行稱,2001年11月15日,他們與薛某、金馬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薛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6萬元,還款期限為200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14日,分期還款。金馬公司為該借款合同的保證人。
然而,薛某的代理人卻以薛患有精神病為由主張所簽訂合同無效。據悉,豐臺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而薛某的代理人辯稱,薛某患有精神病,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據了解,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孫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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