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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工作了一個多月的22歲售樓小姐張晴(化名),第一次銷售新樓盤便先後向兩客戶收取了好處費共計9萬元!日前,上海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晴提起公訴。
今年22歲的張晴漂亮開朗,高中畢業後在二手房市場做中介工作,後經朋友介紹到一家房產公司擔任售樓小姐。去年5月,張晴所在的房產公司代理銷售古北新區某樓盤,銷售狀況不錯,房子比較緊張。客戶陸先生到售樓處詢問是否有房子可賣,擔任接待工作的張晴表示『房子都已經售完』。
陸請張晴幫忙想辦法,表示買到房子會予酬謝。正巧張晴接到另一客戶電話,告知原來訂好的三號樓某室客戶打算放棄。張晴於是打電話給陸,陸表示了購買意向。隨後,在電話中張晴提出要好處費4萬元用於疏通關系,陸答應。次日,由張晴幫其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並收了房款首期款。辦完手續,陸向張晴支付了4萬元『好處費』。
後張晴得知陸是開發商的客戶,擔心出事,於是在三個星期後將4萬元退還給了陸,並讓陸寫了收條。
此後,張晴又同樣以收取疏通費和好處費的名義向客戶陳女士索取5萬元。後來發現公司有所察覺,張晴便歸還了6000元給陳,稱其餘的錢用於請客和給經理了,同時給了陳一只女式手表作為補償,希望陳不要再追究。
該房產公司人事部負責人阮女士介紹,因公司當時急需一批人員銷售古北這一樓盤,所以張晴只經過面試還未簽合同就上班了。去年6月,公司收到客戶陳女士電話投訴,說張晴售樓時多收了5萬元。已經離開公司的張晴承認收了陳的5萬元,但聲稱她個人只收了8000元,2000元用於請客吃飯,4萬元給了經理。另外,公司又接到開發商通知,告知張晴收取客戶陸先生4萬元好處費的情況,該公司於是報了案。
『早知道拿好處費犯法,我就不向客戶伸手要錢了。』張晴說,在進入該房產公司後,她的上司鄭經理曾在一次聚餐後對她說,某房產中介公司3套房子加收了100萬元,要她如遇客戶要買房子又願意加價的『多留心』。最終張晴和鄭平分了陳給的5萬元。
張晴是否屬於房產公司的工作人員?檢方承辦人認為張晴事實上屬於被單位招聘,在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故可以認為張晴是公司工作人員。其向客戶虛構事實,為什麼不是詐騙罪呢?承辦人解釋,張晴以『轉讓費』的名義收取客戶錢款得逞,也是利用了代表公司正在售樓的職務便利條件,向他人索取費用屬於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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