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位老人身後留下了一處房產,引得親生女兒以及兩個養子之間的爭奪,官司打得沒完沒了。日前,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了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關於此案的判決,並發回重審。
生前有一個女兒倆養子
劉學強原為吉林油田建行的職工,與妻子鄭某生有一女兒名叫劉建芳。1957年11月劉學強又收養了剛出生的嬰兒劉建剛為養子。1978年10月,妻子去世,1979年5月,劉學強又與張洪枚結婚,張洪枚的姐姐張洪艷將兒子於新洲過繼給劉學強夫婦(後改名為劉行周)。
行周被收養後,一直跟著養父母一起生活,1985年3月26日,兩位老人進行了收養公證,劉行周的工作因此由原來的油田試用工人變為正式工人。直到1993年,油田建行為劉學強分了一套103.5平方米樓房,1999年房改確認該樓房產權為劉學強。養子劉行周與妻子哈月芳一直跟老人生活在一起,此後6年間,劉學強及張洪枚相繼去世。
去世後遺產引得三人爭,一審判決三人各分得1/3樓房
據劉建剛與劉建芳講,自他們的父親收養劉行周後,他們就到白城定居了,其間也曾回松原看望過老人。直到2003年春,劉建芳到劉行周處借錢,纔知道兩位老人已經去世。
劉建芳認為,自己是劉學強的親生女兒,父親去世,遺產應有自己的一份,不應該由劉行周一人繼承。於是和劉建剛一同將劉行周告上法庭。2003年9月,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學強留下樓房,劉行周、劉建剛和劉建芳各分1/3,將劉學強以前的舊樓判給劉建剛和劉建芳。
爭論焦點:過繼兒子算不算養子
一審判決下達後,劉行周向寧江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析產訴訟,他認為,自劉學強分得新樓後,自己和妻子一直同兩位老人共同生活。自己不但是二老的養子,而且是經濟一體化,所以樓房應該為劉學強夫婦和劉行周夫婦共同所有,劉建剛和劉建芳要繼承遺產也只能在劉學強夫婦樓房價值的一半中分得。
而劉建剛和劉建芳則認為,首先劉行周所持有的養子證明不合法,因為我國收養法規定:具有以下情況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劉行周被劉學強夫婦收養時已經20歲了,並且當時其父母健在。所以從以上兩點來看,劉行周即使有收養證明也不是合法的。
再次宣判一份房產四人分割
今年9月26日,寧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再次作出判決,劉行周盡管不是劉學強的養子,但是一直共同生活,本身有固定收入。所以盡管樓房產權為劉學強所有,但是雙方經濟一體,樓房應為劉學強、張洪枚、劉行周和哈月芳4人等額共有,每人共有份額為2.73萬元。而劉建剛和劉建芳所能繼承的遺產,也只能在劉學強夫婦的5.46萬元中分割。
又上訴,上級法院要求發回重審
判決下達後,劉建剛和劉建芳認為劉行周僅僅因為同老人共同生活在一起,進行了一些照顧,就對老人遺留的財產具有共同份額,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二人上訴至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12月24日裁定,寧江區人民法院對劉家的樓房進行析產,認定劉學強夫婦和劉行周夫婦各佔一半產權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撤消寧江區人民法院關於此案的判決,並發回重審。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