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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濟租賃房的對象,原則上為市中心城區2003年1月1日以後實施拆遷,非農業戶籍且年收入低於1.5萬元的低收入家庭。
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相當於使用面積7.5平方米);
2、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或領取特困救助的家庭;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在8萬元以下,且他處無住房。經濟租賃房租賃標准原則為,一個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則上一人家庭可租賃單間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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