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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共同買房,已經越來越多地發生在現代都市人中間。雖然共同買房體現了感情的進一步加深,但是有許多事情是無法預測的,萬一兩個人婚沒結成怎麼辦呢?面臨著財產分割的問題,小件商品礙著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
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費品,動輒幾十萬,無法割捨。
戀人分手後該如何處理房產呢?
案例
合購房判歸女友
姍姍和張俊原本是一對戀人,畢業後便在一起居住。2003年初,『小兩口』在上地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計劃用兩人共同的儲蓄10萬元支付首付。張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個月,這期間姍姍獨自一人辦理好了所有的購房手續,並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
不幸的是,張俊在出差期間結識了上海分公司的同事小劉,一見鍾情。張俊申請調入上海分公司,並決定和姍姍分手,出售兩人合買的房子折現,以便到上海另築愛巢。
張俊提出變賣房產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姍姍的同意。無奈之下,張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購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於合同書上寫的全是姍姍的名字,沒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張俊只好訴諸法律。可是由於購房合同上白紙黑字寫的是姍姍的名字,而且張俊又難以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積蓄買的,法院最終判房產歸姍姍一人所有。
律師說法
分割房產講究證據
戀人分手後房產究竟該歸誰所有,如何解決分手後的財產糾紛呢?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熊烈鎖分析,本案的關鍵是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於具有特殊關系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系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系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
熊律師說,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姍姍個人名義買的(即《購房合同》上只有一個人的簽名),那麼房產就歸個人所有。按照情理上來說,如果另一方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另一方錢財,但前提條件是未簽署購房合同書的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收回房產(或錢物)。
律師提醒
同居期間慎重理財
由於當時簽署購房合同書時是由姍姍一人操辦,且張俊又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兩者之間的錢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規定,最後房產的所有權只能歸姍姍所有,張俊無權轉售房產。
據熊烈鎖律師介紹,目前事務所接受的有關同居期間的財產諮詢特別多。但如果僅僅是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如果中間牽涉房產糾紛,比如說兩人分手後,一方一直賴著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話,可以從居住權的角度向法院訴訟,要求騰房。
熊烈鎖律師特意提醒,如果兩人未婚同居的話,最好能簽署一份同居協議或者同居期間財產協議。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協議的話,最好是能在發生糾紛時及時地找出證據來證明,而且在買房的時候也可以同時簽署兩人的姓名,或是進行公證來避免今後房產糾紛。
此外,在我國,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1994年2月1日之後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在分手後的各式財產糾紛有時即使能拿出一些口頭證明或人證,但因為並非協議,根據法官自由量裁權,因此最終只能由法官確立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為確鑿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