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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7月1日開始向拆遷中的生活、住房『雙困』家庭配租廉租住房以來,社會反響強烈。為滿足廣大群眾要求,日前,就群眾普遍關心的一些廉租住房配租政策問題。
哪些人可以申請配租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配租申請人應是市內六區2003年1月1日以後住房實施拆遷的『雙困』家庭,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非農業常住戶口;(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三)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含)平方米。以上條件須同時具備,方可申請配租廉租住房。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或產權人就是申請人本人的,可以直接申請配租廉租房。對於拆遷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是申請人的父母或子女,但申請人與他們長期共同居住的,由拆遷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長期共同居住及其關系的證明後,也可以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目前,市內六區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分期分批原則,已經開始受理2003年1月1日後拆遷『雙困戶』的廉租住房配租申請。
申請人家庭人口如何計算?
答:家庭人口的確定關系到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的確定和配租廉租住房的標准。確定申請家庭人口,『低保』家庭原則上按照配租申請人持有的民政部門頒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記載的人口確定;享受政府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以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為准。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如何認定?
答:居住私有住房和住房已拆遷的,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記載的住房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計租面積計算。申請人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擁有產權的住房都應計算在內。
建築面積換算為使用面積的系數為:平房1.2;多層樓房1.4。住房實際使用面積小於按上述辦法計算的,按實際使用面積計算。
拆遷住房與領取『低保』跨區、跨街的應到哪申請廉租住房?
答: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一般應當由戶主或戶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針對『雙困』家庭拆遷住房與戶籍地址不一致,出現跨區、跨街的情況,為方便『雙困』家庭申請配租廉租住房,首先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會同房管部門核實其低保資格和住房情況,並出具有關情況證明,然後『雙困』家庭到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配租廉租住房。
如何認定應繳存的拆遷補償安置費?
答: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全額繳存拆遷補償安置費。包括:被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安置補貼金額)、按房屋面積確定的搬遷獎勵費、對違章建築的安置補助費和各種困難補助費。
拆遷補償安置費有法院判決的,按法院判決的金額繳存;申請人家庭經過公證,明確廉租住房申請人住房面積的,其繳存的拆遷補償安置費比例,應不低於申請人所居住的房屋面積佔拆遷房屋總面積的比例。
廉租房配租須經哪些程序?
答:申請廉租住房須經過十個程序。即:申請、受理、初審、公示、復核、搖號、選房、繳存拆遷補償安置費、開具配租通知書、公布配租結果、簽約、入住。
受理配租申請是否有期限?
答:有。街道辦事處在告示期(10日)內受理配租申請人的申請。這期間內,申請人須完成《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的領取、填寫、確認、送交等工作。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持哪些證件?
答:證件共分4類9種,分別是:第一類,身份證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類,戶口證件———家庭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第三類,困難類型證件———《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第四類,房屋情況證件———房屋尚未拆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區拆遷辦開具的房屋拆遷證明;房屋已拆遷的,需提供『拆遷協議』原件和復印件。配租申請人有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承租人(配租對象)不符合配租條件時,其承租的住房如何退出?
答:當承租人(配租對象)家庭收入提高後,不再具備配租廉租住房條件,應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內)的6個月內騰退住房。對不能按時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屆時配租租金的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個月內仍未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屆時承配租租金的300%收取房租;如在24個月內仍未騰退的,由市住房保障辦責令其退房,對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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