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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建設部下文規定,今後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如果要臨時佔用小區內的停車場、道路等公用場地,都必須要事先征得小區內業主的同意後方可使用。針對此規定,記者昨天采訪了天津市物業處的有關負責人、物業公司和業主。據了解,天津市於去年9月實施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早有規定,在此問題上,天津市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零投訴。
建設部:小區佔地三方約定
在日前建設部下發的文件中規定,今後如果因為維修物業或者是公共利益,開發商確需要佔用、挖掘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的,必須要事先征得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同意纔可。而物業管理公司確需要佔用挖掘小區內場道路場地的,也必須要事先征得小區業主和房地產開發商的同意放可進行。
建設部同時規定,臨時佔用、挖掘小區內公用佔地的使用期,不得超過事先三方共同約定的使用期,在使用期滿後要及時恢復使用。
市物業處:天津此類問題零投訴
據市物業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去年九月天津市實施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明確規定,小區內的停車場、道路等公用場地,原則上物業公司及開發商不得無故佔用,如果確實需要佔用的,要事先征得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方可使用,同時使用期限要征得業主的同意。據介紹,對於物業公司佔用小區公用用地的問題,自從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後的一年內,天津在此類問題上是零投訴。
物業公司:要維護業主的利益
記者就建設部的規定采訪了外資物業公司第一太平戴維斯的有關負責人,一位女士表示,物業公司在進行小區內佔道一般都要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這點已經在物業公司中達成共識,而且她還表示,如果是用於進行物業維修和增添小區公共設施的話,業主對於物業公司的佔道行業也大都表示理解和支持,而物業公司如果佔道的話,也會盡量給業主開闢出臨時的使用過道。因此,在此類問題上,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並沒有太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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