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北京市經濟社會健康平穩,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凡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局等部門關於北京市處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政策界定標准的通知》(京政辦發[2004]48號)等有關規定,不能繼續協議出讓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從即日起原土地使用權人和原項目單位可持有效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規劃批准文件,向市國土局提出土地由政府收購儲備或入市交易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