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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買了經濟適用房後轉手賣給同事,由於沒有得到妻子的同意,妻子認為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將丈夫及其同事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8月2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妻子的訴訟請求。
彭某於2001年7月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並於一年後拿到了房屋產權證。2003年5月彭某與同一公司的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委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協議。合同約定劉某向彭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彭某保證房產權證清楚無糾紛,否則由彭某負責,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2004年2月,彭某的妻子起訴至法院稱,彭某私自將家庭共同購買的房屋賣與劉某,損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認定房屋買賣關系無效。彭某、劉某均辯稱,因為劉某的戶籍不在北京,不能直接購買北京的經濟適用住房,最初購買房屋時只是使用了彭某的名字,所有的購房款均由劉某支付。因此,應該認定雙方的買賣關系有效。
法院查明,彭某在購房的同時曾與劉某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表明劉某利用彭某的名義購買房屋,劉某享有房屋產權,彭某不享有此房的任何權利,房屋所有款項由劉某承擔。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彭某與妻子婚姻存續期間,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彭某取得的財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彭某在妻子不知曉的情況下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該視為彭某擅自處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財產,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對於劉某提出的對於房屋的出資購買,法院認為應另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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