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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率4.2?,按日計息……』這一在房貸合同中司空見慣的條款,卻引發了不小爭議。近日,一名律師在買房還貸的過程中,認為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黃浦支行在按率扣款的過程中,多計算了利息而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多扣利息、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月利率扣款,並且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
12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楊艷輝2003年5月與被告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黃浦支行簽訂了購房貸款合同,合同中約定『月利率4.2?,按日計息』。身為律師的楊艷輝,經細心計算後發現,在近一年的還款過程中,每逢大月她就會被銀行扣去月利率為4.34?的利息。這是因為,銀行一般以每月30天為標准,計算出固定日利率為萬分之一點三四,然後按照每月的實際天數乘以這個日利率計算出每月應交利息。按照這樣計算,每逢小月時,月利率為合同規定的4.2?,但趕上大月時,按照上述計算,月利率將為4.34?。如此下去,楊艷輝20年的還貸過程結束之後,將被多扣去4158.94元。
楊艷輝對這種『明顯的違約行為』表示不解並為此起訴銀行。被告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則認為,銀行在處理業務時都是按照每月30天進行計算,這符合中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也是行業內執行多年的『規矩』。
原告代理律師吳東堅持認為,雙方應該按照合同規定辦事,『既然規定好了月利率,就應該嚴格執行。銀行要按日計息當然沒問題,但逢大月就應該是月利率除以31得到日利率。否則,雖然2月份看似少收了2天利息,但每個大月多1天,一年就要多出5天的利息』。
原被告都認為雙方堅持執行合同約定,但在對合同條款的具體理解上還存在較大分歧。近年來,涉及銀行貸款爭議的案件時有發生,消費者希望有關權威部門盡早出臺相關說明,不要讓自己感覺被扣了『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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