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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天津市在全國率先使用二手房網上交易管理以來,依然有些中介從業者,在細微之處欠缺服務水准,讓買房人連吃啞巴虧。
天津市居民劉圓反映,自己通過某連鎖中介機構看中一套住房,負責此次交易的經紀人張某聲稱由自己經手此房只需27.5萬元,若由其他分店代售要高出1萬元(劉圓事後在網上查到該房,售價就是27.5萬元)。中介在房屋成交後要收取費用,該店依規定買方支付房款的0.8%、賣方支付1%,可是張某稱賣方不願支付中介費。因為劉圓對此房十分滿意,提出如果賣方願意留下屋內固定設施則願意替其支付,並請張某代為轉達。待到劉圓支付過費用後,賣方卻表示『經紀人沒有說過要留下設施』,拆毀了屋內固定設施。
在磕磕絆絆的交易的最後關頭,合同中的關鍵詞語又讓買房人吃了虧:『過戶完畢後交房。』讓劉圓誤認為只要產權變更就交房,而後來張某表示要等26天後房本纔下來,『全款到賬三天後,賣方騰空房間』。對此,賣方認為是到自己賬戶,買方認為是到中介公司賬戶。結果劉圓好不容易拿到房產證後,又因為張某要在二周後纔能從公司提款打到賣方賬戶,拖延入住又給劉圓造成了經濟損失。
在記者的調查中,該中介總部負責人表示情況屬實,他們想辦法盡快讓買房人入住,並給予經紀人、分店店長處分,但對於賠償損失他卻表示:該中介沒有違規,至於拖延入住主要是賣方的責任。
業內人士提醒:片面信任經紀人的劉圓在發生了糾紛後處處被動。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經紀人所謂的『口頭協議』通常是不被承認的,特別是一些不負責任的經紀人服務不到位,使買賣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了歧義。而出現了問題,中介把自己的責任推得十分乾淨。因此買賣房屋時不要托經紀人口頭轉達意見,而要留下書面材料,在合同的關鍵條款上可以增加補充說明文字,避免產生歧義。買賣房屋在細節上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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