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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條件執行購房合同達到下列條件,賣方即可將房屋向買方交付使用:
(1)新建房屋已建成,驗收合格;物業管理單位已到位;水、電等基本設施齊備,並可使用,如在北方冬季入住,還應保證供曖。
(2)購房者已付清全部款項,或已按合同規定支付了相應比例的款項。
(3)雙方沒有有關房屋交付使用的爭議,沒有外因(如涉及租賃權、抵押權問題)限制房屋交付使用。
房屋檢查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書後,要盡快對准許入住的房屋進行合同對照、現場勘察:
(1)入住房屋是否是所購買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如與購房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不符,要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重新核對並說明。
(2)房屋質量檢查,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反映,維修以後方能入住。
(3) 裝修,設備清點,按購房合同及有關協議的約定,物業管理單位向購房者提供裝修及設備清單,購房者清點,如有不符或缺損,須要求盡快維修、配齊。上述有些工作,要在領取鑰匙後進行。在進行以上檢驗,並且檢驗結果與合同的約定無差別後,就可以與開發商簽訂物業交付核驗單或交屋單。對於核驗單中無法確定的事項,應寫上『暫不清楚』或『無法認定』等;若發現問題,應記錄下來,並要求開發商在一定的期限內處理等,最後由雙方簽字、蓋章。
辦理物業管理手續一般收鑰匙時,或規定幾日之內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委托物業管理事宜。必須辦的物業管理手續有:
(1)簽署《管理公約》。管理公約的內容由開發商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而制定,並經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業主(購房者)對於管理公約的內容一般應接受,如果認為有的條款嚴重不公,可以保留意見。因為,該公約屬臨時性質,在以後的業主大會上可以進行修改。
(2)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等。(3)簽署各項管理守則,如裝修管理、衛生管理、停車管理、治安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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