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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法規逐漸完善,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是業主的正當權利。但一些業主『維權』活動明顯走入了誤區。專家認為,業主維權應走出五大誤區。
誤區一,業主委員會全能
因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應是在物業管理活動的范圍內,而不應該超出這個范疇。業主委員會超出職權范圍的活動,不受支持和法律保護。
誤區二,業主委員會選舉『政治化』
業主大會上的投票表決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可以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不應把此選舉權概念政治化,認為是憲法法律所規定和保護的政治權利,這有悖於物業管理的立法本意。
誤區三,『公德意識』不重要
對小區的愛護是業主共同的利益,而不是物業公司的事。我們對小區環境要共同維護好,需要有公德意識。公共部位的地面髒了,有可能只是某些人不注意造成的,我們怎麼從自身做起,去愛護小區環境?大家都要有良好的社會公德意識。
誤區四,要『低價格』的『高服務』
物業服務是有償服務。業主要從市場經濟規律分析物業管理的得與失,而不是一味地片面追求好的服務,而不願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或是一廂情願地壓低價格,這樣只能造成物業公司的低質量服務。
誤區五,責任方只有物業公司
有業主發現樓上廁所漏水影響自己生活,就理所當然認為是物業公司的事;有業主對窗外交通的噪聲忍無可忍而叫來了物業公司。實際上引起糾紛的責任方分別是鄰居和交通建設管理公司,搞清楚責任方到底是誰,纔有助於糾紛的更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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