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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
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現狀:盲目圈地影響糧食安全
近幾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追求經濟數字的增長,擅自擴大建設用地,盲目興建開發區或工業園區,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超標准新建豪華辦公大樓、大廣場,城鎮規劃失控,造成基本農田面積減少,耕地質量下降,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糧食安全。根據國土資源部今年公布的數據,去年中國耕地面積減少了3800多萬畝,其中僅建設佔用耕地就達343.7萬畝,比上年增長17%。
征地補償標准不夠合理
『現行土地征地補償標准的測算辦法不夠科學合理,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征地補償標准偏低,難以維持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政協委員白一波分析認為,現行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
『征收』『征用』概念不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憲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說,這樣修改,主要的考慮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
他說,憲法第十條第三款關於土地征用的規定,以及依據這一規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形,統稱『征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征收、征用而發生不同的財產關系,區分征收和征用兩種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專家評價
為修改土地法提供依據
有專家認為,憲法修改建議中關於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民利益的關注。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過去籠統地說對土地實行征用,連補償兩個字都不說,在實踐中產生不少問題。在憲法中如此清晰地規定土地征用問題,其意義是重大的。專家亦指出,現在將征地區分為『征收』和『征用』,對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提供了非常好的憲法根據。
體現對農民利益的重視
全國人大代表魏復盛表示,草案關於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體現了對農民利益的重視。對農民土地采取幾千元、幾萬元一次性買斷的簡單做法,從根本上講是不能替代土地對於農民既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又是最可靠的社會保障的作用。現在征用農民土地過多過濫,兩個弊端十分明顯:一是征用范圍過寬,二是補償標准過低。城鎮化進程中不可避免會征收或征用一定的土地,但也要防止出現『跑馬佔地』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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