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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聽說買商品房,契稅有優惠政策。我想了解契稅應該怎麼交,國家有何規定?
魏律師:開發商為購房人代辦產權證時,以稅務機關委托其代征契稅為名,要求購房者委托其代繳契稅是不符合規定的。有些開發商甚至隨意多收;遲遲不給購房人正式完稅證,更是違法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北京市只有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契稅代征單位。因此,開發商不屬於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契稅的單位。根據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權屬登記的有關規定,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時,應攜帶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可享受減免契稅政策的購房人需攜帶相關的證件)等與開發商一同,到其房產坐落地的房管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同時辦理契稅繳納手續。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應向代征單位索要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
根據北京市有關規定,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後繳納契稅的,一律適用3%的稅率。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別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築平方米價格超過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價格一倍以上的為高檔住宅,不享受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政策,其他住宅為普通住宅。除別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檔住宅,每建築平方米價格以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價為基礎。上年度平均住宅房價的執行時間,從市統計局公布統計數字時間的次月起執行。根據《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第七條,凡1999年7月13日之後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佔用,被拆遷人在政府發布拆遷公示或拆遷許可證後,重新簽訂購買土地、房屋權屬合同的,其購買價格沒有超過貨幣補償額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按規定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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