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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趙先生傾盡全部積蓄購買並入住商品房後,卻意外地發現該房屋內氨氣嚴重超標,達國家規定標准的10倍。昨天,天津河東區法院依法適用公平原則對此案做出判決,認為某房地產商應對原告予以適當經濟補償計5400元,同時承擔其他費用6千餘元。
原告趙先生表示,1999年3月他花費20多萬元,購買了河東區大直沽附近的一處商品房,但是,裝修後入住不久即發現室內有刺鼻的異味。為此,他多次找到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協商,均無結果。今年4月,經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監測,該房屋的室內平均氨氣含量為1.98毫克/立方米,氨氣含量高出國家規定的小於或等於0.2毫克/立方米標准的10倍。同時,經法院委托,天津市專家協會司法鑒定中心現場對該房屋室內氨氣含量及原因進行鑒定,結論為『造成氨濃度超標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時使用含有尿素的FDJ系列混凝土復合防凍劑所致』,並排除了其他原因所致。趙先生認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交付的商品房由於氨氣嚴重超標,使原告全家人不同程度地出現咽炎、鼻炎、失眠脫發、記憶力下降等癥狀,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清除居室內的氨氣,使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修繕期間,被告應給予原告一家提供不低於現住房條件的臨時住房;氨氣檢測費用由被告承擔;修房期間的搬遷費、誤工費及電話移機費由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承擔。
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在答辯時表示,原告沒有足夠證據證實造成室內氨濃度超標的惟一原因是使用混凝土防凍劑所致;其次,即使是使用了含有氨氣的防凍劑,但在1998年施工時國家對此並無強制禁止性規定,原告所主張的《民間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頒發於2001年底,實施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因此,被告對此並無過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在其開發的涉訴房屋中使用含有尿素的FDJ系列混凝土復合防凍劑,在當時並未違反建築行業的質量標准規定,該不良影響的產生屬於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所不能克服,故法院不能認定被告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然而原告在支付同類無瑕疵房屋的價格購買了涉訴房屋後,卻居住在室內平均氨氣含量高出國家現行標准近10倍的環境裡,所以,被告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仍應對原告予以適當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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