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去年買了一套房,最近收到入住通知書,前去驗房收房,但到現場卻被開發商告知,必須先將公共維修基金、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和今年的暖氣費全部交齊,並在收房協議上簽字後,纔可拿鑰匙看房,我們想知道,開發商這樣做合理嗎?
律師:開發商作為買賣合同的出賣方,負有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的義務,除非雙方約定該交付還另附有其他條件。就您的情況而言,您有權在交納上述費用之前要求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否則開發商將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