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年底前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頓的將被停止建設用地和項目的規劃審批
為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防止城市規模盲目擴張,近日,建設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與規范各類開發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規劃部門要配合國土資源部等組成的五部委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督查組的工作,對行政轄區內各類開發區進行清理整頓,堅決糾正違反城鄉規劃,擅自設立開發區,盲目擴大開發區規模,違反統一規劃管理原則的問題。
此次清理整頓的重點是,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以及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的各類開發區。該《通知》中明確要求,各類開發區的位置和建設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暫停建設,進行清理和糾正;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調整城鎮體系規劃或城市總體規劃的,必須進行專門論證,按照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對超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暫停所有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並會同有關部門核減開發區用地規模,重新核定開發區用地范圍和四至界限;對缺乏建設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所圈佔的土地要堅決依法收回;對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的,要依法嚴肅查處。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開發區規劃管理權要集中到市一級城鄉規劃部門。凡是違法下放規劃管理權的,必須立即糾正。
《通知》規定,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各地凡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頓的,將被停止建設用地和項目的規劃審批。對清理整頓工作領導不力、進展緩慢的,將被通報批評;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拒不改正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按規定,對申請新設立開發區的,以及對現有各類開發區申請擴區、改變區位或昇級的都必須符合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的,必須通過科學論證後,按照法定程序調整近期建設規劃。《通知》指出,開發區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不符的,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進行調整,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自2004年1月1日起,凡開發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城市規劃區內及其邊緣地帶的各類開發區的規劃建設,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開發區規劃的組織制定,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通知》強調,開發區不得設立獨立的規劃管理機構。各類開發區已設立的規劃管理機構,都應作為所在城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行使委托的建設項目建議權和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權;開發區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參與組織編制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出讓地塊數量、面積、位置、出讓步驟等,並納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本依據。具體地塊出讓前,開發區所在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開發強度和規劃設計條件,作為測算土地出讓金的主要依據,並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通知》還要求,各城市要把經批准的開發區規劃向社會公布,並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