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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趙女士反映,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無論乾什麼都是『錢』字當頭,就連收繳水電費也要加收一些所謂的『勞務費』。
明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仲凱物業管理通常都是有償服務,2003年9月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物業服務收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主要包括多層住宅小區、高層住宅小區、獨立式住宅小區、商務辦公、商住兩用、涉外等不同物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也就是說,物業收費首先是雙方約定的,不是由物業公司單方面定價的,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物業公司不能隨意向業主收取任何費用。而且,物業服務收費應按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收費同時,物業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收費的監督,但是有關部門如何履行監督權卻沒有明確規定。
在《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津條例》)中把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統一包括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而在《條例》中無此統一規定,但內容基本一致。除了物業服務費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由於這種約定可能是全體業主,也可能是部分業主,其約定的效力不同於業主委員會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一定及於全體業主。
對於代辦手續費,《條例》和《津條例》的規定是相同的,依據的是『誰委托,誰支付』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而且,物業管理企業是被委托人的地位,不能由於業主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故意借收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難為、限制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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