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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高先生2001年購房合同上約定2002年8月份入住,後開發商推至12月份。後又推至今年4月份,但現在仍交不了房。
明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旭:高先生所述的情況是典型的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關於此種情況,怎樣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要先看高先生與開發商是如何約定的。在《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第五條裡,雙方可以約定對開發商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在這一條款裡有一空白項,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逾期多少天交房,有的開發商在未與買受人協商的情況下,將這一空白項自行填上『180天』,也就是說開發商可以逾期交房半年,甚至有的開發商將逾期交房日期寫得更長。所以,高先生要想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首先應根據合同具體約定。開發商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也要根據合同的約定。如果高先生與開發商在逾期交房的問題上沒有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如果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高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高先生沒有催告,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無效。
律師提醒:購房者一定要謹慎簽約,對於開發商早已填好的標准合同,要仔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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