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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武漢市中院對一起因面積短缺的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房主獲賠住房面積差異款的雙倍賠償,獲賠近3萬元。
2002年4月1日,肖某與武昌區房地產公司徐家棚房管所簽訂合同,購買一套面積為76.69平方米的商品房。同年12月,肖某發現房產商為其辦理的產權證上注明套內面積為62.98平方米,短缺13.71平方米,遂於今年元月將徐家棚房管所及其上級單位武昌區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
武漢市中院依據《解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由兩被告共同返還面積差異款3萬餘元,其中超過3%部分的11.41平方米,給予了2.7萬餘元的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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