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了確保天津的拆遷工程順利進行,近日天津市政府特發出《關於實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若乾問題解釋的通知》,允許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歷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貨幣補償安置分配比例。
今年初,天津市政府曾就房屋拆遷工作專門制定出臺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近日特對這個《規定》中的一些問題作了詳細說明。據悉,《規定》中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市建設計劃的道路、橋梁、河道、排水、環境衛生設施、公共交通工程、綠化等建設項目。因實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而需要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建設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對於私有住宅而言,凡是在拆遷范圍內統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政策的,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即房屋的產權人,可以與歷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貨幣補償安置分配比例;拆遷人及其委托的拆遷單位,按照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成的協議,分別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安置資金。如果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歷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貨幣補償安置分配比例,那麼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參照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之間3:7的比例(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此比例)予以調解,促成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
如果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貨幣補償安置分配比例協議,或者經區、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調解仍達不成貨幣補償安置資金分配比例協議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裁決。
通知要求,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全部用於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拆遷人和其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直接交付給非住宅房屋產權單位;非住宅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將所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首先用於支付職工的工資、法定基金和保險金等,以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