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購房人張先生訴稱:2002年2月15日,我在某銀行?頭儲蓄所開戶,存入購房款5萬元,並設有密碼。同年5月初,我發現存款被他人取走,遂多次與某銀行交涉。某銀行稱我妻子陶立軍於2001年4月21日拿著我和她的身份證、結婚證將存折掛失,後又重新開戶立折,並取走了全部存款及利息。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儲戶掛失存折應由儲戶本人親自辦理,不允許代理掛失。陶立軍掛失我的存折,被告不應辦理。被告稱其辦理掛失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乾規定》第37條,這個條款允許代理掛失,《若乾規定》的這個條款已突破了《儲蓄管理條例》,已不是條例的具體化,而是另行立法,超越了立法權限,被告依據這個條款是錯誤的。況且,這個條款僅規定可以代理掛失,而未規定可以代理掛失後立新的存折及支取。故被告允許陶立軍掛失及支取存款無法律依據。另外,由於我國夫妻財產制包括夫妻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故被告將以夫妻一方名義存入銀行的存款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顯然不准確,過於草率,使原告的存款處於不安全狀態。即使這筆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我國法律未規定家事代理權,代理掛失也不屬於家事代理范疇,故陶立軍也無權代理掛失。
某銀行辯稱:張先生於2002年2月15日,在我行?頭儲蓄所存入5萬元。2002年4月21日,張先生之妻陶立軍到?頭儲蓄所以存折丟失為由,在出示了張先生及其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並提供了存折的戶名、賬號、密碼、金額、儲戶住址等相關情況後,書寫了掛失申請,辦理了掛失手續。2002年4月28日,陶立軍出示張先生及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在?頭儲蓄所辦理了新的存折,後支取了全部存款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若乾規定》,陶立軍在辦理掛失手續時,出示了相關證件原件,我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是張先生的代理人,故我方為其辦理了掛失手續是合法的。由於存款是張先生、陶立軍的夫妻共同財產,陶立軍對該筆存款有權處分,故其取走存款有法可依,我方向其支付存款沒有過錯。總之,由於我方為陶立軍辦理掛失手續、取款手續符合法律、制度規定,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的請求無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與陶立軍因離婚問題曾於2002年上半年進行訴訟。法院認為:張先生在?頭儲蓄所開戶存款,雙方建立的儲蓄合同合法有效。國務院制定的《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儲戶遺失存折須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相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中國人民銀行的《若乾規定》系為了貫徹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而頒布的部門規章,各儲蓄機構照章執行並無過錯。該《若乾規定》第37條允許儲戶委托他人辦理掛失手續,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證明。陶立軍在掛失存款時出示了其及張先生的身份證、結婚證,其所述存款賬號、金額、儲戶住址及輸入的密碼均無誤,故?頭儲蓄所辦理掛失手續符合《若乾規定》,不存在過錯。然而,《若乾規定》允許儲戶委托他人辦理掛失手續,卻不允許他人代理儲戶辦理補領新存折或直接支取已掛失存款的手續。1997年1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在解答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相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若乾規定》第37條中委托他人辦理僅限於掛失手續而不包括補領新存折或支取手續。?頭儲蓄所為張先生之妻陶立軍辦理換掛存折即違反了相關法規、規章,存在過錯,陶立軍正是憑新的存折加之身份證件,支取了全部存款及利息。
法院一審判決某銀行支付張先生五萬元並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