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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延為業主辦理產權證,開發商被法院判決『必須按合同及時辦證』。
高先生訴稱,我於1999年7月10日購買宏宇公司開發的位於朝陽區農光裡小區201樓一層商業房一套。在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約定,房屋交付後一年內辦理過戶手續並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費的支付方式。
該房屋已於2000年1月4日交付,約定的履行期限早已超過,但宏宇公司仍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我認為,雙方所簽的購房合同有效,宏宇公司拒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是嚴重的違約行為。訴至法院要求宏宇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過戶手續。
開發商宏宇公司辯稱,我們雙方簽訂的是臨時合同,高先生現交納的是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其想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應補交商業用地與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差價並重新簽訂合同後纔可辦理。去年3月我們已發出通知。土地出讓金是產權的擁有者交納,高先生讓我方交納沒有道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7月17日高先生與宏宇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高先生購買農光裡201號樓一層商業8號房屋,房屋用途為商業。
該契約未經預售登記。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第三條規定『開發商在高先生入住使用一年內為高先生辦理產權登記事宜,並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手續……』;第五條規定『高先生購買房屋為產權房價格,除按規定交納的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費和契稅外,不承擔其他任何費用。』2000年1月4日,宏宇公司交付了房屋。
2001年6月,宏宇公司獲得了農光裡小區201樓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用途為:普通住宅、商業。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業40年。另在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房地產協會、北京房地產研究會主辦的《北京房地產》刊物2001年第6期內注明:農光裡小區201樓的地塊規劃用途為商業、住宅,已由宏宇公司受讓。
2001年9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房地局權屬科出具《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函》給出讓處,核實宏宇公司在農光裡201號樓等地塊的國有土地出讓地價款有關事宜。
宏宇公司稱與高先生口頭協議先按照住宅用地交納土地出讓金,待之後再補交商業用地與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差價之節,高先生予以否認,宏宇公司對該辯稱未舉證。
法院認為,不動產產權歸屬應以登記為憑證,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如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法最終完成。宏宇公司稱之所以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是由於高先生未交納商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
但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規定了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方式及相關費用負擔等事宜,明確約定高先生除按規定交納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和契稅外,不承擔其他任何費用;且宏宇公司辯稱口頭與高先生協議土地出讓金差價由高先生補交未舉證。
據此宏宇公司應按契約相關規定與高先生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本案爭議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宏宇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高先生共同到相關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產權登記事宜,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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