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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州省黔西南州法庭內外爭執了半年多的物業公司狀告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一案,已由黔西南州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黔西南州施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強行收取業主袁某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的物業管理費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物業公司狀告業主反而敗訴,這不得不引起業內的重視,同時更應該有所反思。
2002年5月28日,黔西南州施達物業管理有限責任有限公司向興義市法院起訴,稱在向該市吉利一區業主袁某收取物業管理費時,被其以未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為由拒絕(袁某只同意按原與開發商黔西南州施達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約定交納管理費),公司稱袁某拒交納按有關規定應收取的98.26元物業管理費,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交納所欠的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責令被告今後按期交納管理費。興義市法院通過審理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不服,上訴到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黔西南州中院經審判認定,物業公司未依據有關規定在平等主體一致的基礎上,明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責、權、利,也未將開發商黔西南州施達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在對業主售房時的簡介、承諾、優惠辦法等諸多因素考慮進去,與業主袁某在物業管理收費及服務上未達成共識,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袁某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導致收費的標准、應收取的項目、服務的內容等模糊不清,也未辦理收費許可證。州中院依法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南京,某物業公司因增加治安護衛員,進行24小時巡邏,便貼出告示,告知全體業主(住戶),將每戶的物業管理費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在事先未征求業主意見的情況下,便擅自將物業管理費提高,一些業主對此十分不滿,於是也出現拒繳物業管理費的現象。
專家分析道,上述案例業主纔入住半年,大廈很可能還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此時物業管理公司應通過其他途徑征求業主意見。另一方面,業主入住半年就要調整物業管理費,這表明管理者制定大廈管理預算不夠完善,原因可能是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准確估計大廈的真實開支,以致因估計過低而出現赤字,也有可能公司未能預計到一些特殊的支出。例如,因人力資源短缺,管理員工的工資增加,直接增加管理開支的負擔;或是入住初期,大廈一切設施處在保養期內,各種保養及維修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一旦保養期過後,各類設備維護保養由物業管理公司負擔;此時准備不足以致經費超支等等。這些情況管理者都沒認真考慮研究,便報送物價局審核,而物價局對每幢大廈、每個小區也並不十分了解,一旦物價局定出指導價後,物業管理公司再對物業管理收費進行修改,就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毫無疑問,物業管理公司未征求業主委員會同意,單方面提高服務收費標准,此做法欠妥。雖然有些地區管理公約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通過成本核算,發現管理費收入確實不足,支出超過收入時,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增加管理費,但在增加管理費時,應召開業主委員會,通報情況,征求意見,在獲得同意的情況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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