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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沒有交納取暖費、物業費,開發商和物業就能以此為由扣留房屋所有權證嗎?日前,一物業公司扣留業主房屋所有權證被西城法院一審判決交還給業主。
而業主也應依據相關規定交納物業費用。法院在此案的判決中同時提出,對於被告要求業主交納相關費用及簽訂供暖、物業管理協議也應得到依法解決。
業主為何拿不到房產證?
物業費與房產證關系如何?
蔡先生原是中國包裝總公司員工,他承租了該公司所有的二居室。2000年7月27日,蔡先生與中包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得此房屋。2001年6月,中包公司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中包公司委托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北京中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放房屋所有權證,並要求對已調離該公司的員工發證時須與中包物業公司簽訂供暖、物業維修管理協議並收繳欠費。蔡先生不同意繳納費用及與中包物業公司簽訂協議,因此一直沒有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他曾向物業公司索要,均被對方以沒有履行相關手續為由拒絕。
因多次索要無果,蔡先生就將中包物業和中包總公司告上法院。蔡先生說,由於二被告扣押房屋產權證和購房合同原件,造成他的房子從2001年6月至今不能出租,造成經濟損失19000元。
法院判決扣留證件不妥
物業費用也應依法解決
在法庭上兩被告提出,根據蔡先生與中包總公司所簽訂的購房合同以及中包總公司的規定,原告應該在交納供暖費、物業管理費等並簽訂物業及供暖協議後,中包物業纔能根據中包總公司的委托發證,因此他們扣留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並無不妥。
從兩被告的答辯也可以看出他們的苦衷:扣房產證主要的原因還在於收取取暖及物業管理費。但是,房產證能因此為由而被長期扣留嗎?
西城法院判決確認:房屋產權證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房產所有人對該房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書面憑證。蔡先生在事實上取得了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要求應給以支持,二被告不能以沒有交納有關費用和簽訂供暖、物業管理協議而扣留業主房屋所有權證書。同時,法院也在判決中提出,二被告要求蔡先生交納相關費用及簽訂供暖、物業管理協議應該得到依法解決,而蔡先生提出的19000元租房損失賠償要求因沒有證據支持被駁回。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兩被告對判決不服,日前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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