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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購買的房屋無法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李女士根據合約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並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近日,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退還首付款,但沒有支持購房人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女士訴稱,原告與被告於2002年8月28日簽訂購房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以公積金貸款形式購買被告位於昌平區北七家鎮海青落村,名流花園蘭苑的3棟1門601室房屋一套。合同簽訂之日,原告以現金方式支付首付款92064元,其中含定金49810元。後經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學分中心審核,被告所售出的房屋不符合辦理公積金貸款條件。現要求被告返還原告預付款本金和利息92826元,並雙倍返還定金99620元。
被告名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把定金和本金重新計算了。原告說我方出售的房屋不具備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沒有依據,我方向北大分中心詢問過,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只需要購房合同原件、購房者身份證和首付款發票。原告提供的北大分中心的證明我方不認可,我方出售的房屋能夠辦理公積金貸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按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名流花園蘭苑3棟1門601室樓房一套,房屋價款332064元;2002年8月28日付款92064元,其中包括定金49810元;自簽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李女士不及時辦理使得所貸得的公積金貸款未劃到開發商指定賬戶,此合同自然失效;開發商從李女士所付購房款扣除三萬元後退還(不計利息);李女士全部購房款到開發商賬戶後此合同失效,李女士可辦理入住手續。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等條款。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合同自然失效的期限,現在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自然失效。導致合同自然失效的原因屬於買賣的房屋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首期購房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於法院認為買賣的房屋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屬於合同明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因此李女士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最後,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退還李女士購房首付款並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駁回李女士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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