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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年底看中一套商品房,並與開發商就該商品房的買賣簽訂了認購書,約定今年雙方再換簽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簽訂後,我支付了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屋價款。在開發商於今年通知我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我發現在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對原來談定的條件進行了變更。我對開發商這種違反誠信的行為及其所變更的條款不能接受,雙方未能就該商品房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開發商的行為,我應如何應對?——王先生
解答:首先,如在簽署認購書時,開發商已取得該商品房的銷售許可證,則認購書合法、有效,認購書中對簽約條件所作出的書面約定也合法、有效,王先生可以據認購書要求開發商簽署正式買賣合同。
其次,如在簽署認購書時,開發商尚未取得該商品房的銷售許可證,則開發商在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前提下,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其不具備合法預售商品房的資格,更不允許其收取任何預訂性質的款項,因此其與王先生所簽訂的認購書無效,相應地認購書中所約定的條款也無效。對於此無效認購書的簽訂,開發商負有主要的過錯責任,而王先生在明知開發商不具備銷售許可證的前提下,仍與之簽約並交納房款,也存在締約上的一定過失。
最後,王先生與開發商之間雖然未能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王先生已實際支付全部房屋價款,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關系,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原因在於開發商變更承諾,雙方不能就買賣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締約不能的主要原因在開發商。如開發商與王先生之間最終不能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王先生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及支付該款項的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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