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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貸款買房後,開發商某公司將房屋回購,銀行以王先生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為由,將其訴至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銀行與王先生所簽訂的貸款合同,並返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貸款期內賣房未與銀行打招呼
2001年11月,王先生從某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辦公用房,同時與建設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合同規定,購房人王先生如將該房轉讓給他人時,應事先經建設銀行書面同意方可,並且需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另規定,借款期間,購房人王先生累計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銀行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
合同簽訂兩日後,銀行將王先生借款直接劃入開發商某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上。
2002年2月,王先生與該開發商達成協議,由該開發商從2002年5月起回購王先生所購房屋,並約定由該開發商承擔購房人王先生原來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同時王先生對該房屋所應有的權利相應免除。但該回購協議未經銀行同意。後自2002年8月起至今,王先生未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
2003年1月底,銀行向王先生發出了催還貸款通知書,稱王先生自2002年6月至12月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已累計達7個月,現限本通知發出後30日內償還貸款本息,否則,將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解除合同,直至訴諸法律。
轉按揭必須經銀行同意
庭審過程中,雙方展開激烈爭執。王先生認為房屋已由開發商回購,應由開發商償還貸款本息;銀行則認為,因轉讓房屋而發生權利義務轉讓時,應經其書面同意,重新簽訂借款合同,而王先生與開發商某公司達成的回購協議未經我方同意,亦未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王先生仍承擔償還貸款的義務,鑒於王先生已違反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約定,銀行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王先生償還貸款本息。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合同系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王先生與開發商回購房屋的行為未經銀行書面同意,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王先生不能以房屋權利義務已轉至他人,應由他人償還貸款為由拒絕還款。法院判決解除了王先生與銀行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同時,判令王先生償還貸款本息。
合同簽訂後必須嚴格履行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王先生與開發商回購房屋的行為,能否對抗銀行。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簽訂合同後,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王先生與銀行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所購買的房屋而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時,應經銀行書面同意。即王先生與開發商回購房屋的行為,不能免除王先生向銀行償還貸款的義務,王先生仍應向銀行償還貸款。
通過這則案例,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辦理購房貸款時,一定要嚴格審查合同內容,簽訂合同後必須嚴格按合同的要求去做,否則,可能會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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