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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法院對一新建築(被告)對老建築(原告)造成遮光的案件做出判決:以每平方米100元到200元不等價格對受影響的老建築用戶做出相應的賠償。令人關注的是,此案的審理與以往相似案件判決有不同之處,即案中的『新建築』是證照齊全的合法建築,而以往的相似案件大多是以駁回原告賠償要求而告終的。
首先,以往相似案件的審理,只要新建築手續合法,間距又符合當地的規定,一般不作侵權的判決。但這次判決,法官認為,新建築雖屬合法建築,但客觀上確也影響了老建築用戶的采光,使這些用戶的生活質量下降並可使身體受損,也使老建築在市場的價值降低,因此,新建築相關方應該做出相應的賠償。
其次,在舉證上,民事訴訟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而此案如要老建築用戶(原告)對采光的影響舉證則有相當的難度,在國內對采光也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情況下,如一味要原告舉證就有點不合情理。法院在案件中則采用依職權下現場,用『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影響的不同做出不等的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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