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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田鳳山部長簽署第17號部令,發布《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36條,是根據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幾年來實踐的基礎上,對1995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實施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中的職責。《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辦法》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范圍作了調整。《辦法》規定,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及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為避免一些爭議案件久拖不決,《辦法》對調查處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則規定。《辦法》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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