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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張某原是夫妻關系。2000年12月,兩人購買了一套價值17萬多元、建築面積100餘平方米的樓房。其中14萬是以丈夫張某的名義貸的款,20年還清。
沒過多長時間,兩人就鬧開了別扭。2002年5月初,二人自行達成離婚協議一份,其中約定:貸款購置的樓房一套歸張某所有。協議簽訂後,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張某把樓房准備出售,就把出售的信息放在了一個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女青年劉某正准備結婚,要購買一套二手房,正巧得到了這條信息,有意購買這套房。在親自看了房子之後,決定購買。遂在5月底,以16萬元的價格,將該樓房購買。7月3日張某和劉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張某把房屋的鑰匙交給了劉某。
在變更時,雙方約好過幾天騰房。幾天過後,劉某看房時,發現張某的妻子李某在裡面住著,絲毫沒有搬的動向。劉某說明了情況。李某稱盡管鬧離婚,還沒有離婚,這房是兩口子的,張某一個人無權處理,即便是離婚,房子她還想要。況且現在她沒有地方住,就得住這兒,拒絕騰房。幾經交涉,李某還是堅持己見。劉某起訴,要求李某立即騰出該樓房,並由2002年7月3日始至騰房之日止,每日支付房租20元。
法院認為,張某將樓房賣給劉某,已辦理了過戶手續,劉某對該樓房即享有所有權。李某與張某的財產糾紛應另行解決,李某不能對抗劉某對該樓房所享有的所有權。現劉某要求李某搬出該樓房,法院應予支持。至於劉某要求李某支付的房屋使用費,其請求數額偏高,法院酌情予以調整。最後,法院判決李某從樓房搬出,將該房完好無損地交付給劉某。同時,李某自2002年7月3日始,至騰房之日止,每日按人民幣七元計算,向劉某支付房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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