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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年底,馬女士看中單位附近一項目住房,她和該房產項目的銷售代理商某投資顧問公司簽訂了『購房權利保留單』。雙方約定,公司為馬女士保留A樓2單元101號房屋,保留金2500元,保留期為保留單簽署後至保留方接到售房方已取得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並已經開始簽署北京市內商品房預售契約通知後7日內止。當日,馬女士即交納了2500元保留金,但卻始終未收到被告的購房通知,而約定保留的那套房屋也已被出售。
投資顧問公司稱,與馬女士簽約時公司業務員已告知她保留金不退還,並且公司在取得銷售許可證後馬上電話通知了馬女士簽約,10天後又用掛號信通知其簽約,但馬女士沒來簽約,還打電話表示不想要該套房屋了。公司認為馬女士自動放棄了購房權,於兩個月後將該套房屋賣給了別人。
法院認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應誠信地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稱曾用掛號信和電話方式通知原告簽約,但卻不能說明掛號信投遞地址也無電話記錄,所以法院不予采信。現被告將保留的房屋另行售出,並且不能證明已通知原告,因此馬女士要求按照約定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理由正當。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判決某投資顧問公司雙倍返還馬女士定金共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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