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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打算在新房裡暖暖和和過冬的李先生,沒成想被一臺散熱器弄得筋疲力盡,大冬天有家不能回,還得花錢到外面租房子。日前,因此事煩惱了近一年的李先生終於在北京市宣武法院討到了說法。
去年底,李先生買下了北京西華經典的一套樓房。為了增加室內溫度,他到環三環家具城買了一臺散熱器,並按銷售商的要求由他們聯系安裝。但散熱器安裝好沒多少日子,今年1月7日中午,李先生一回家被眼前的情形弄蒙了——安裝在衛生間裡的散熱器入口截門與鋁塑管連接處崩斷,水從斷裂處噴出,地面上積水已經沒過腳面,新裝修的房間浸泡在一片『汪洋』當中。
眼看花好幾千元買的木地板以及楓木踏腳、電視背影牆等都已被大水衝泡得面目全非,李先生馬上與散熱器的銷售商聯系。銷售商聞訊後,帶著人過來查看一遍後說是安裝出了問題,自己只是散熱器的銷售商,從來沒有賣過安裝材料,因此安裝問題還得李先生自己找安裝公司聯系。李先生又去找安裝公司,安裝公司來人看後說安裝技術沒有問題,可能是散熱器本身質量方面有問題,你應該去找該款散熱器在北京的總經銷商。無奈,李先生又找到了散熱器的總經銷商,可對方說這款散熱器是經過國家有關質量檢測部門檢測的合格產品,質量方面沒有問題。並出示了相關的證明材料。總經銷商讓李先生繼續去找銷售商,說他們應該對此事負責,因為銷售商與總經銷商之間簽有合同,合同上寫明:『該產品由經銷商按安裝說明書要求完成安裝』。
幾方推諉使李先生倍感煩惱。特別是眼看著天冷了,全家人只得到外面花錢租房住,身心俱疲的李先生一紙訴狀將散熱器的經銷商、總代理和安裝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各項經濟損失7萬餘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後,三被告相互推卸責任,致使責任難以查清。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民事權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原告有權選擇銷售者先行賠償。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散熱器總代理商先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975元;判決生效十日內原告將散熱器退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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