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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政府出臺了廉租房供應保障制度新政策,今後,青海省戶年均收入4萬元以下的中低收人家庭、民政部門確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250元以下)和城鎮優撫對象家庭,都能夠通過這一途徑擁有相對寬敞的住房。
據悉,青海省將大力推進以經濟適用住房為重點的住宅建設,同時建立廉租住房供應體制。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加強住房成本監控,實行銷售價格審批制度,價格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禁止亂攤和虛置成本,並對購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購房面積等進行嚴格審核,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標准按戶年均收入4萬元以下界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面積標准控制在80平方米/戶以內。廉租住房供應體制的建立則通過財政補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會捐助等資金籌措渠道來實現,供應對象為民政部門確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城鎮優撫對象家庭,供給方式為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對符合條件的廉租家庭一般采取租金補貼方式,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的面積標准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自行租賃房屋。廉租住房嚴格准入制度,並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
另外,該制度對烈屬、孤老、重殘等特殊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9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可根據家庭人員數按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測算並無償提供普通住房,租金按家庭總收入的5%收取。
同時,青海省建設廳又做出新的舉措,從本月開始放寬公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范圍。
青海省建設廳近日對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做出的新規定明確指出:加快可售范圍內的現有公房的出售步伐,對於產權有爭議的,可以先出售並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售房款按規定的比例留足維修基金後予以封存,待產權關系澄清後再轉至原產權單位。對原界定為不宜出售的公房,特別是近幾年未被列入改造范圍的公房,要根據情況,適當放寬限制條件,擴大可出售公房的范圍;對全部擁有產權的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規定收取有關稅費和土地出讓金後,所得歸職工個人所有;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其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由職工與原產權單位按照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所得部分由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納入地方住房基金專戶管理;已收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除按有關規定在土地出讓金、營業稅、契稅、印花稅、所得稅等方面享受優惠外,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稅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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