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諮詢者:關先生
熱線解答:勞賽德律師事務所周勝
關先生:今年4月29日,我與一項目簽約,已交首付,2004年5月入住。當時看重的是開發商的實力,但經過調查,在今年4月該項目開盤前,其中一有實力的開發商已將其所有股份轉讓給一家小公司了,可在市場上該項目仍打著原開發商的旗號銷售,於是,我要求退房,可開發商要求我付3萬元的違約金,我不同意,我認為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已構成欺詐,這種情況下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周律師:目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在宣傳項目時,往往會著重強調其投資方(股東)的實力。但是,通常購房人選定某套商品房後,與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且履行出賣人義務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而並非其所宣傳的投資方(股東)。
實際上現有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性質均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東並不直接對購房人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允許其在項目運作過程中將其所持有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他人,這種股權轉讓行為不影響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因此,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僅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東變更而提出退房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