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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了與房屋示意圖不一樣的房子,消費者可以退。昨天,北京市二中院駁回了房地產經營分公司上訴,其與齊女士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被判無效。
2000年11月底,齊女士與北京某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房地產經營分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內銷售商品房預售契約》,交了購房定金。雙方約定,如果房地產公司變更建築設計不告訴齊女士,齊女士有權解除契約。合同簽訂後,齊女士一次交完了全部房款,但在現場查收房屋時,她發現臥室與合同約定的不一樣,遂提出退房,但卻遭到對方的拒絕。
今年3月,齊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房地產分公司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雙倍返還定金。房地產分公司則認為,自己只是不小心把契約附件上的非標准層圖標為標准層圖,所以同意退房,但不同意違約說法。一審敗訴後,房地產分公司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後查明,齊女士購買的房屋屬於非標准層,合同中標明的面積及價款也是非標准層標准,只是合同附件中所示平面圖為標准層平面圖,而這是房地產分公司工作疏忽造成的。遂駁回房地產分公司的上訴,判令其與齊女士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無效,同時返還齊女士的購房款、利息及雙倍定金共計6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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