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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規為開發商辦理商品房預售預購登記,近日,某區房地局被購房人告上法庭並輸掉官司。據悉,這是本市法院首次判決房地局的預售登記無效。
2000年10月,孫女士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孫女士購買安聖苑A樓4套住房。合同中有關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名稱、面積、期限、土地使用證號及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等內容均為空白。對此,開發公司承諾合同空白處由進行預售登記的房地局填寫。2000年11月,該區房地局對該合同進行了預售登記。後孫女士得知,開發商既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又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屬違法銷售。她認為房地局進行預售登記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與開發商共同侵害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查明:開發商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開工證》,於1999年12月向區房地局申請預售房登記備案,並開始預售商品房。2000年8月開發商向市房地局交納了地價款後,市房地局於2001年11月通知區房地局向開發商發放安聖苑A樓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因開發商與其他單位之間發生糾紛,因此《國有土地使用證》至今沒有發放。開發商與孫女士簽訂購房契約後,於同年11月向區房地局申請登記備案,房地局在該契約上加蓋『商品房預售預購登記專用章』。之後,市房地局為開發商頒發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於區房地局在開發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上加蓋公章,認可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違反商品房預售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區房地局對開發商與孫女士簽訂的《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所作的預售預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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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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