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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師協會項目建築與項目融資研究會、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中建律師事務所日前舉辦“上海市治理爛尾工程研討會”,專家們就如何治理爛尾工程展開熱烈的探討。政府協調爲主
政府職能部門在處理“爛尾工程”過程中,直接出面充當“老孃舅”,在協調各方面關係中起了重要作用。比如,靜安區政府爲區內的閒置和停建項目專門建立檔案,並進行分類;對情況比較特殊的重點“爛尾盤”給予一定的優惠治理政策,取得不小的成果。關鍵在開發商
“爛尾工程”看似是施工企業半途而廢的結果,但根本上還是開發商的問題。會上,施工企業訴苦:“一旦工程出現‘爛尾’,接下來的日子就要到法院去過了。”
大家都知道,消費者是開發商的上帝,開發商卻是施工企業的上帝,哪家開發商會叫“不識相”的施工企業來施工呢?施工企業顯然是處於被動地位的。因此治理“爛尾工程”的關鍵是政府部門在審批開發項目時要仔細審覈開發商的實力,以保障工程能夠順利進行。銀行更應主動
不少與會者指出,通常作爲“爛尾工程”最大權利人的債權銀行應當在治理“爛尾工程”時發揮更大的作用。
他們認爲,雖然債權銀行具有抵押權,但是從現行的法律政策來看,小業主和施工企業的權利要優先於債權銀行抵押權,一旦進入破產程序,銀行只能“任人宰割”,其資金能力和資信將會受到破壞。因而,銀行在治理過程中發揮更大的積極性對其自身也有好處。保護小業主
上海市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在發言中特別強調,治理“爛尾工程”應當特別注意保護小業主的權利。只要小業主付了房款,其房產權就要得到保護,即使進入破產程序也不應受到影響。
他認爲,保護小業主權利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一個社會問題。
有律師認爲,目前針對“爛尾工程”治理除發展商自救以及項目整體拍賣外,政府介入停建工程治理的各種方案大致可分爲破產模式和代建模式。破產模式的後遺症較多,對銀行的權益損害過大,不宜多采用。
而所謂代建模式是指發展商雖無力續建,但在各方其他權利人的許可下,由政府指定代理單位,封閉性地代爲建設、銷售、支付工程款以及代爲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