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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以來,對婚前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與歸屬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建議未婚女性投資房地產時應注意《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婚前投資房地產的,應在婚前與配偶達成協議,以確認該房地產產權以及收益的歸屬,避免糾紛的產生。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且《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如婚後女性要求確認財產屬於其所有,應承擔舉證責任。
雖然《婚姻法》已明確規定婚前財產歸屬婚前所有的一方,但雙方對婚前財產的取得時間、由哪一方支付的費用等產生糾紛,由於購買房地產物業時間較長,再加上購房者多采用按揭的方式支付購房款,付款、出租收益等的時間跨越婚前、婚後,一旦涉訟,往往因雙方共同時間較長,雙方又無留下書面的協議、約定,女方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而敗訴。(即可能會因無證據證明所購買的房地產是其婚前購買的,而不能取回該房地產。)
建議准備投資房地產的未婚女性,在婚前應與對方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以確認房地產的權屬及收益的歸屬。對婚前財產的界定,最好到公證處或律師所辦理財產協議的公證或見證手續,避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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