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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現在購房者中普通工薪階層的人為數不少,而北京現有的開發商也達數千家。在這麼多的開發商中,選擇誰,對消費來說的確需要斟酌。況且,眼下房屋糾紛不斷,更加重了消費者的思想負擔。
因此,消費者在購房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切不可輕易相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和宣傳。其實要試開發商的承諾和宣傳是否真實,方法很簡單,你只需要求開發商把其承諾和宣傳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寫入購房合同內。如果開發商同意,說明開發商有誠意,如果不同意,說明這些承諾和宣傳有問題。對這樣的開發商,消費者最好敬而遠之。總的來說,目前房地產糾紛引發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售房主體不合格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然而,很多購房的消費者所簽的合同,售房者往往都是鄉政府、村委會,且在合同蓋章處明確地蓋上了『某某村合同專用章』。很顯然,村委會是不能取得營業執照的,不用說,這種銷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村委會、鄉政府出於經濟利益,私自將改建、擴建的村民居住樓房賣給城鎮居民;二是這種房屬於村民住房改善范圍,不屬於商品房,房價便宜;三是消費者買房時不知道賣主不具備售房資格。只有買房者需要辦理產權證時,纔知道自己所買的房子辦不了產權證。
在此,告誡所有准備買房的消費者,切不可圖一時的便宜,與以村委會、鄉政府名義的售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因為合同一旦簽訂後,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和麻煩是不堪設想的。一是商品房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二是即使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有些部門都不依法辦事,甚至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操行。因此,對消費者來說,保護自己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購買這些不具備商品房資格的房子。
違約拒不履行合同
按合同約定,開發商按期不交房,應給消費者交付違約金。但是,有些開發商在各項手續不全的情況下,仍然和消費者簽訂售房合同,並承諾到期不交房就賠償違約金。但真到了約定的交房日期,消費者既拿不到房鑰匙也得不到違約金的賠償。開發商和消費者當初所簽的售房合同如同一張廢張,沒有任何約束力,合同中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都成為空話。如王女士花30餘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過約定交房日期已經兩年多了,至今,王女士仍沒有拿到鑰匙,也沒得到一分錢的違約金。類似這樣既不交房也不退款的開發商屢見不鮮。更甚者,即使消費者到法院起訴勝訴,也很難拿回全額房款。
造成開發商如此膽大妄為的原因,主要還是法律的制裁力度不夠。特別是一些有意坑騙消費者錢財的不法開發商,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其次是消費者簽合同時,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有些內容(如開發商的承諾和宣傳)沒有寫在合同上,導致消費者缺乏依據,權益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護。
期房引發的糾紛
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期房的銷售合同一是不規范;二是內容簡單;三是文字表述含混不清。有些開發商銷售期房時,常以沙盤或者電腦制作的規劃圖向消費者宣傳。所以,當消費者見到實際的房屋時,無論是規格、面積、結構、功能都與當初開發商所宣傳的有較大差異。當消費者與開發商反映,現房與當初所看的樣板間有出入時,開發商卻以種種理由為自己辯解。
在當前的期房中,既有商品房也有經濟適用房。購經濟適用房期房的消費者還好些,因為經濟適用房畢竟是政府推出的住宅工程,無論是房屋的價格還是房屋的建築標准都有相對統一的規定。但是,這並不等於購買經濟適用房者就可以高枕無懮。
消費者不論購買期房還是現房,不論是購買商品房還是經濟適用房,最好選擇規模大的品牌企業。這些企業規模大,經營開發項目多,有一定社會知名度;二是操作比較規范,能夠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職責;三是在規定的期限內能夠為消費者辦理一切相關的法律證書;四是商業信譽度好,誠信度高,能夠積極解決消費糾紛,免除消費者的後顧之懮。
擅自改變小區規劃
很多消費者入住後不久,就會發現小區中本為綠地的地方被改為他用。有的是建新樓、有的是改建存車處,還有的是增建鍋爐房、配電室、托兒所,甚至建成商業房出租。這些新添的建築物給消費者帶來諸多煩惱。如影響采光、噪音大、不安全等一系列的問題。還有的開發商售樓時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購房。
由於消費者購買期房時,出於對開發商的宣傳和承諾的信任,沒有要求開發商將其的宣傳和承諾寫入購房合同裡,所以,開發商的宣傳和承諾一旦與實不符,消費者則苦於缺乏舉證開發商做虛假宣傳、承諾的證據,而使開發商逃避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很多消費者購房不僅傾其所有,而且還要背負銀行債務。如果所購買的房子再不盡如人意,入住新房的快樂就會蕩然無存。如果消費者不快樂,那麼帶給開發商的也不會是快樂。對此,我們呼喚地產商,從現在開始鑄造誠信,只有取得消費者的信任,開發商纔有旺盛的生命力,纔有發展的機遇,纔能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不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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