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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房時當心貓膩 入住倆月就欠3年電費
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房時要注意房屋所必須付清的費用
錢女士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剛買不到兩個月的房子,竟然是一套三年沒有交電費的房子,為了過好『十一』長假她不得不四處借錢,將三年的電費交清。
昨天,錢女士告訴記者,今年7月,她在大興棗園小區11號樓一單元,花了16萬元買了一套二手的三居室商品房,當時她與原房主呂青光將所有的煤氣、物業等費用全都交接清了,惟一沒有在意房子的電費。
8月份,她住進了自己買的房子。然而使她沒有想到的是:一天晚上她回家卻看見房門上貼著一張通知單,說她已經欠了2900多元的電費。『我剛住一月,怎麼用了那麼多的電呢?』於是,錢女士找到小區收取電費處查詢,得知原房主呂青光3年內一直沒有交電費。最後,她撥打呂青光留下的手機號,可手機號已停用了。
對此,大興供電局營業站龍站長說,錢女士確實跟他們反映過這種情況,為了解決錢女士用電問題,營業站也為她想出了一個辦法:給錢女士三個月時間,讓她去找呂青光。同時他還表示,由於原來整個樓用一個總電表,為了其他居民的方便,供電局沒有停呂青光用電。最後他還說,錢女士最好找到呂青光,因為電費本來就應該由呂青光來承擔責任。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辦公室楊渭源告訴記者,如果錢女士找不到呂青光,那麼電費就應該由她自己承擔,因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是錢女士的過錯造成。其實供電局也有一定工作上失誤,他們在三年時間裡應找到呂青光交納電費。
北京義信律師事務所周廣濤律師告訴記者,錢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呂青光應該承擔所有電費。而錢女士又聯系不上原房主呂青光,那麼房子的電費就應該先墊付,然後找到呂青光追索。供電局有沒有責任很難說清楚,因為供電局也是債權人,現在找不到原房主,只有找錢女士。最後他還提示,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不僅要注意房屋的產權證件,還應該注意房屋所必須付清的費用(水費、電費、物業、煤氣、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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