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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和丈夫結婚已五年了,在婚姻存續期間,我倆以我丈夫一個人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現我倆因感情破裂正在協議離婚分割財產。我丈夫說,該套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房屋應是他個人財產。請問:這套房屋的所有權應為我夫妻倆共同所有還是他一個人單獨所有?
答:《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你的丈夫可能是基於該條規定而認為自己是房屋『惟一合法』的所有人,其實,該規章中的該條規定本身就不甚妥當。
因為現階段我國公民的房屋權利登記意識淡薄是普遍現象,夫妻倆購房時往往貪圖手續簡便而只以其中一人的名義購買房屋,這就導致了房產證上『房屋所有權人』一欄中也只填有一個人的名字,但實際上,根據《婚姻法》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你作為該套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對房屋的共有權利毫無疑問應該得到承認和保護,所以該套房屋的所有權應為你夫妻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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