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體現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時為經濟建設必需用地提供保障,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征地補償安置、佔補平衡、集約合理用地、提高用地審批質量效率等問題,制定了16條解決措施。
《通知》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征用土地方案,應直接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和農民的意見,並將意見據實匯總,附注在征用土地方案中;依法報批的征地方案同時還必須附市、縣人民政府關於補償費用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的說明材料;省、市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分別上報國務院、省級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設用地項目時,必須在審查意見中對征地補償標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徑是否可行,市、縣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實等提出結論性意見。
《通知》對補充耕地方案作了一些細節規定。確定由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要在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安排指導下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單位沒有條件自行補充耕地的,應根據當地標准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為邊佔邊補的,在報批用地時,應附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與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的補充耕地協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補充耕地為先補後佔的,報批用地時,補充耕地方案須附已補充耕地的驗收文件。
《通知》制定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方面應采取的措施。要求在審查申報的建設用地時要注意按指標核實用地面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工程設計范圍內的綠化用地,要隨同工程用地一並依法報批等。《通知》還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下半年報批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時,須對上半年已批分批次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及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使用情況作出說明,作為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附件一並上報。
《通知》規定,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中,凡發現征地補償標准不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資金、地塊沒有落實的,不予上報,按規定將建設用地請示件退回報文的人民政府。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批時,要嚴格執行我部有關辦理時限的要求,提高各個環節的工作效率。凡延誤時間的,報批時要作出說明。
此外,《通知》再次重申並強調了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用地預審的必要性,以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的意義。強調今後凡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預審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得辦理先行用地,將不予受理建設用地報件;超出規定時間仍未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將暫緩受理該市(縣)申報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
《通知》還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跟蹤檢查制度。部將對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和備案的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用地,按照批復要求進行實地抽查。抽查結果予以通報。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