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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7月26日,兒子在西安突然死亡的寧夏鄢老漢專程到西安報案。這位老漢的兒子在7月1日與幾位老鄉准備爬陽臺入室行竊,但爬到三樓陽臺,突然大叫一聲,仰面摔下來。幾位老鄉把他送到醫院,但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查明,該住戶為防賊將陽臺通電,造成鄢老漢兒子觸電身亡。
案例解析:居住在樓房中,業主為了自家人身財產的安全,將陽臺安裝通電線路,既不安全,也違反法律,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電壓超過36伏的通電線路有危險,這是常識性的知識,安裝電壓超過36伏的通電線路行為人應當盡到提醒注意義務,這是法律對任何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本要求和約束。理由如下:
一、該業主將具有危險性的通電線路安裝在室外陽臺上,沒有任何警示標志,這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都會產生潛在的危險,特別是對樓上樓下居住的人群,晾曬衣物、掉落物品等都有可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如果是雨天,對樓下行人也會造成傷害,物業檢修注意不到也會造成傷害,因此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這種做法是絕對禁止的。
二、該業主將具有危險性的通電線路安裝在室外陽臺作為防范,不符合我國的法律精神。我國法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失不負法律責任的情形只有正當防衛和不是自身引起險情的緊急避險。我國法律規定的防衛措施是有特定含義的,即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而采取的防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法律有規定應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上述基本法律規定看,該業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觸電身死的小偷自身所進行的是一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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